一、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,没有实际履行能力。
主要表现形式为:a、卖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;b、卖方虽提供了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但为副本或复印件,其实为伪造的证明;c、卖方提供了正式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但其虚报注册资本,无实有资金,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;d、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。
防范措施:
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主体资格、经营范围、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、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,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,可以向卖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,还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。
二、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,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。
主要表现形式为: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,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,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,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。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由行为人承担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有关规定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。
防范措施:
对于卖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,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,包括授权范围、授权期限、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,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,如副总经理、副董事长等,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。
三、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。
主要表现形式为:a、质量约定不明确;b、履行地点不明确;c、付款期限不明确;d、违约责任不明确;e、付款方式不明确;f、履行方式不明确;g、计量方法不明确;h、检验标准不明确;i、售后服务的费用承担不明确。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,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的情况。
防范措施:
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,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,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经办人员业务能力及素质,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,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。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,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。对技术性较强的合同应让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帮助,签订技术协议并进行审核。
四、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。
主要表现形式为:a、产品有质量问题故意不告知;b、在发生配件、备件少交货时不予通知;c、在履行不符合约定时,卖方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。
防范措施:
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,但在订立合同前如能通过行业或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其信用度,可减少合同风险;在验收时严格按合同和技术协议等进行一一核对,特别注意设备类产品上的铭牌记载内容;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,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,并保留相关证据。积极行使诉讼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,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。
五、套取预付款,在买方急需时要求价格或支付方法变化。
主要表现形式为:a、卖方本身生产或履行能力不足或不够资格,抓住买方急需产品的心理,以生产备货等为由,要求买方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甚至全款,然后以生产不足甚至消失的形式不供货且不退还款项;b、当订货的产品面临交货时间时,卖方要求提高价格或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。
防范措施:
支付预付款是双方谈判的结果,买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将预付款改为定金,约定在对方履行合同后,抵作价款;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银行保函,也可以承兑汇票等支付方式来尽可能降低支付预付款的风险;选择卖方时要注意从其它客户、行业中了解其生产能力及信誉度;再就是在合同中约定对单方提出价格变化的违约责任加大惩罚力度,如发生故意不能供货的情况,及时采取诉讼及财产保全等法律手段。 |